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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境外投資備案實操指引(附菲律賓法律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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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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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境外投資備案實操指引(附菲律賓法律淵源)


深圳境外投資備案商務部實操指引

雖然2018年1月18日,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8]24號),強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務部牽頭匯總,但并沒有改變原來的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的職責分工。因此商務部2014年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依然適用(后續有變更可能)

備注1: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備注2: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注3: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務部規定的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同發改委規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據2017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規定了三類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需要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因此綜合分析,敏感國家和行業指: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2、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

3、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4、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5、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商務部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26號),對于境外投資項目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點檢查企業如下內容:

1、境外企業是否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2、境外企業是否按規定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3、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是否按規定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

4、以下對外投資是重點督查項目:

4.1中方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含3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4.2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

4.3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

4.4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裙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

4.5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 2018 24號);

《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商辦合函〔2017〕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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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稅法的法律淵源 

菲律賓稅法的基本法律淵源是《國家稅務法典(1997)》(NationalInternal Revenue Code, NIRC),共由十四編組成(見表9)。這部法律經歷了數次修改和改革,目前規定在共和法令8424號——1997年稅收改革法案(the Tax Reform Act of 1997)中。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共和法令9337號修正案(RA No.9337)對《國家稅務法典》的所得稅和增值稅進行了實質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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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實施《國家稅務法典(1997)》,財政部長通常會參考國家稅務局局長的意見頒布所需的稅務條例。對于《國家稅務法典(1997)》的條款,國家稅務局局長享有排他性的解釋權,但這一解釋權受財政部長的審查。用于解釋《國家稅務法典》條文的行政性文件包括以下幾種不同的類型 [43] :

①稅收條例(Revenue Regulations, RRs):為了有效地實施《國家稅務法典(1997)》及相關法律,由財政部長參考國家稅務局局長的意見所簽發的,用于規定、說明或界定的規則和條例;

②稅收備忘錄命令(Revenue Memorandum Orders, RMOs):規定指令或指引的文件,提供相關指南,并概述在實施總局所述的政策、目標、計劃和項目時必要的過程、運作、活動、工作流程、方法以及程序(除審計以外);

③稅收備忘錄裁定(Revenue Memorandum Rulings, RMRs):由國家稅務局局長發布的有關《國家稅務法典》及其他稅收法律的可適用于特定事實的裁令、意見和解釋??偩志珠L可隨時頒布RMRs,從而為納稅人提供在具體情況下適用稅法及其結果的指引。

④國家稅務局的裁令(BIR Rulings):國家稅務局對于納稅人及其他利益相關人提出咨詢的官方立場,國家稅務局的裁令不能與RMRs沖突,否則無效。

⑤稅收備忘錄通告(Revenue Memorandum Circulars, RMCs):由國家稅務局或其他機構/辦公室發布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及先例的相關細節規定。 

⑥稅收行政命令(Revenue Administrative Order, RAOs):涵蓋有關國家稅務局的行政設置的事項。具體來說,包括組織框架、職能聲明、及國家稅務局各部門的責任、權力的定義與委托、人員的編制與要求及績效標準等。

⑦稅收委任權命令(Revenue Delegation Authority Orders,RDAOs):國家稅務局局長根據法律授權給各稅務官員的職能。在菲律賓,蕞高法院的判決也是稅收法律淵源的組成部分。蕞高法院可以對較低層級的法院做出的涉及稅收合法性、課征、核查、處罰等案件的判決或裁令進行審查、改判、修改或確認,由蕞高法院做出的判決可以構成對菲律賓稅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以及稅務上訴法院(Court of Tax Appeals)的終級和可執行判決也是被認可的對菲律賓稅法的解釋。


(2)地方稅的法律淵源 

在地方層面上,根據《地方政府法典》(1991年),地方政府可以征收稅和其他費用以支持地方的發展任務、擴大服務范圍并減少對中央政府的經濟依賴。地方的稅收法律包含在地方政府根據《地方政府法典》所頒布的法令中,并且由各地方政府的財務主管與估稅員辦公室負責管理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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