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投資備案實操攻略(附菲律賓法律體系)
| 更新時間 2024-11-22 19: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9866036007 聯系手機 19866036007 聯系人 洪澤順 立即詢價 |
深圳境外投資備案實操攻略(附菲律賓法律體系)
4月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推動外貿穩規模優結構,對穩增長穩就業、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當前經濟恢復正處于關鍵期,要適時出臺務實管用的政策措施,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提振發展信心,鞏固拓展向好勢頭,推動經濟運行持續整體好轉。
受訪專家表示,當前,外需不足是穩外貿的現實挑戰,護航企業“走出去”對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近期全面降準落地,出臺新一批減稅降費政策,正在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更為有利的環境,一系列舉措有力提振了市場信心,推動經濟持續回穩向好。
深圳境外投資備案實操攻略
深圳境外投資備案商務部實操攻略
雖然2018年1月18日,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8]24號),強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務部牽頭匯總,但并沒有改變原來的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的職責分工。因此商務部2014年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依然適用(后續有變更可能)
備注1: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備注2: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注3: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務部規定的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同發改委規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據2017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規定了三類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需要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因此綜合分析,敏感國家和行業指: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2、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
3、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4、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5、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商務部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26號),對于境外投資項目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點檢查企業如下內容:
1、境外企業是否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2、境外企業是否按規定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3、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是否按規定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
4、以下對外投資是重點督查項目:
4.1中方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含3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4.2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
4.3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
4.4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裙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
4.5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 2018 24號);
《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商辦合函〔2017〕426號)。
菲律賓法律體系
菲律賓法律制度從法系上看是羅馬法系與英美法系的混合體,融合了羅馬法系與英美法系的特點和內容,這是因為菲律賓歷史上曾先后經歷了西班牙和美國的統治。西班牙統治者在菲律賓強制推行西班牙法(羅馬法系),美西戰爭后美國取代西班牙成為新的殖民統治者,美國殖民統治者將美國法律(英美法系)引入菲律賓,同時也保留了部分西班牙法,形成了美國法與西班牙法相混合的菲律賓法律。
菲律賓法律淵源包括制定法、判例、習慣法。制定法種類包括憲法、其他法律、命令、行政命令和行政規則。菲律賓立法權屬于議會,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在菲律賓只有蕞高法院的判例才具有約束力。作為法律淵源的習慣必須是普遍遵守的、能夠作為一種規范加以遵守并且是經過長時間形成的。
菲律賓司法權屬蕞高法院和各級法院。根據憲法規定,蕞高法院是國家的蕞高司法機關,擁有蕞高司法權。下設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和市鎮法院,以及反貪污法院、稅務法院等專業性法院。菲律賓蕞高法院和中級法院的法官都不是選舉產生的,而是先由司法與律師理事會向總統推薦名單,每個空缺推薦3名候選人,經任職委員會同意后,由總統決定蕞終任命人選。蕞高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14名陪審法官組成。檢察工作由司法部檢察長辦公室負責。
蕞高法院的權限包括:對重大案件、違憲案件、中級法院上訴案件的審理權;對國內法律的解釋權,對引起爭議的法律、條約、國際公約和行政協定或總統發布的法令、公告、命令、指示、條例的蕞終裁決權;對司法部門官員和職員的任命權;對中級法院及其工作者的行政監督權,對中級法院法官的處分權和解職權。蕞高法院有權監督一切法院及其成員。蕞高法院有權任命司法部門的官員和職員。蕞高法院受理的所有案件,必須在24個月內結案。根據憲法規定,蕞高法院應在每次國會例會開幕后的30天內,向總統和國會提交司法工作的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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