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冊條件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注意事項
| 更新時間 2024-11-22 19: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9866036007 聯系手機 19866036007 聯系人 洪澤順 立即詢價 |
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冊條件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注意事項
海南省金融監管局主要從4個方面推進《實施方案》落地。一是融入國家戰略需求釋放政策紅利,服務好“引進來”和“走出去”。在“引進來”方面,做好政策解讀和招商引導,并充分利用部分內外資金融機構可以享受15%企業所得稅的優勢,推動各類境內外金融機構通過新設法人、分支機構和專營機構等方式落戶海南,支持境外戰略投資者投資海南法人銀行機構。在“走出去”方面,積極推動海南的金融機構融入海上絲綢之路、RCEP協議等發展,充分享受區域巨大市場潛力。
二是聚焦重點產業發展需要,推進跨境投融資自由化便利化。支持取得QFLP試點資格的管理企業在境內發起設立基金后,境外投資者可在備案金額內自由匯出、匯入本金參與基金的申購與贖回。推進QDLP試點,并會同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根據試點情況和實際需求,每年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增發QDLP額度。建立健全企業上市分級后備資源庫,促進擬上市企業優化治理、創新創業、產業升級,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
三是結合比較優勢,加強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爭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支持,推動全國性金融科技基礎設施運營機構、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室等落地。支持住房租賃領域REITs創新發展,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專.業化、機構化租賃住房企業發展。
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冊條件:
1、股東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出資能力;
(2)不做p2p,小額貸等協會禁止的行業,無協會重大違紀違法等行為;
(3)征信良好。
2、擬任法人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或風控負責人等高管要求:
(1)近5年沒有因重大刑事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
(2)具有5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3、注冊資本要求:
(1)低200萬,注冊資本建議不低于1000萬元,協會備案前實繳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5%;如注冊資本200萬,需全部實繳到位。
4、注冊地址要求:
(1)面積30平米左右,由我司提供基金小鎮地址,可配合開戶,協會備案掛牌拍照等(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定期檢查,如果不合格會列入異常)。
5、名稱和經營范圍參考:
名稱參考:
1.海南X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海南XXX私募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經營范圍參考:
(1)私募基金管理服務。(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方可從事上述經營活動)
(2)以私募基金從事股權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業務。(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登記后方可從事上述經營活動)
海南私募基金備案注意事項:
登記備案項目過程中應確保以下內容符合規定
(一)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
1.基金業協會允許私募機構實際經營地與注冊地址不一致,但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
2.辦公場所應具備獨立性,寫字樓外觀照和前臺照片應上傳基金業協會。
(二)經營范圍與主營業務
1.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
2.申請前已實際展業的,應當說明展業的具體情況,并對此事項可能存在影響今后展業的風險進行特別說明;
3.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的,應確保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財產之間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4.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三)實繳注冊資本
實繳比例應當不低于總注冊資本的25%,且實繳出資額建議應當大于申請機構6個月的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
(四)出資人與實際控制人
1.出資人不應當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2.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3.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
4.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
5.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6.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7.不應存在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
8.應確保股權的穩定性,對于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
(五)管理人員
1.應當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并由任職機構繳存社保;
3.負責私募合規/風控的高管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4.申請機構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
5.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于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7.對于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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