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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辦理攻略

更新時間
2024-11-21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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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辦理攻略


進修,或者叫“非本地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旨在鼓勵赴港留學并打算留港工作、生活而制定的一種入境政策。申請人通過入讀的高校,從而讀書簽證,并在往后七年內受聘于的企業,滿7年后,申請人及其家屬均有資格申請居留身份及特區。

碩士進修除了能學識,更有機會全家拿到身份,這也是眾多內地朋友熱衷去留學的原因之一。很多內地朋友偏愛一年制授課型碩士課程,學時短,修滿學分即可拿,前可申請IANG簽證延期12個月留港,在港通常性居住7年的條件即可申請。近年來,高校憑借了化的優質教育、融匯中西的文化背景和背靠祖國的區位優勢了越來越多內地學生的青睞,進修項目也走入了人們的眼簾。


來港就讀入境—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內地、澳門特區及臺灣的中國居民;

二、申請課程: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專上課程或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課程;

三、具備條件:

1)申請人持有學校的取錄信,證明已經獲取錄某項課程;

2)申請人不需要透過工作或公幣而能夠負擔其在港的學費、生活費及住宿舍費;
3)大專以上學歷


四、香港本地保證人:錄取學校或個人。

來港就讀入境——延長逗留期限

一般而言,獲準來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本地及非本地專上課程的人士會按其修讀課程一般修業期的長短獲準在港逗留,并以六年為上限,惟須視乎其旅行證件的有效期限而定。

獲準來港就讀的人士,如有需要,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就讀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到考慮。如申請獲得批準,申請人的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逐年或根據其課程修業期(如適用)批出。


來港就讀入境——受養人的入境安排

來港就讀(在本港頒布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本地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特區現行受養人政策,申請攜同其他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獲批準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就讀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

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準:

(a)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系證明;

(b)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

(c)以及保證人有能力為受養人在港提供遠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


來港就讀入境——其他資料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讀,均須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人入境規定(例如:持有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特區的負擔等),并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獨立核算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


來港就讀入境——逗留條件

一般而言,獲準以學生身份來港的人士須受下列逗留條件規限:

(a)只可入讀指定的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及修讀已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準的課程;

(b)以及不得:

(i) 接受有薪或無薪的雇傭工作;

(ii) 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

按現行政策,獲準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可在港就讀任何課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否則不可在本港從事雇傭工作。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申請資格

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非本地學生。

非本地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向入境處遞交在港就業申請,屬于應屬非本地畢業生類別。

應屆非本地畢業生如有意申請留港工作,無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覓得工作。他們只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留港12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非本地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后遞交回港就業申請,則屬于回港非本地畢業生類別。

回港非本地畢業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須在提出申請時先獲得聘用。只要受雇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條件達到市場水平,有關申請便會獲得考慮。

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下,他們便可留港12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延長逗留期限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準來港就業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準在港逗留12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在提出申請時,非本地畢業生均須已獲得聘用,而受聘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及其薪酬福利條件亦須達到市場水平。申請人如已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則須出示其業務的證明文件。申請如獲批準,申請人通常會以2-2-3年的模式獲準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受養人的入境安排

根據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及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來港就業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特區現行受養人政策,申請攜同其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根據有關計劃獲批準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工作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一般入境規定及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準:

(a) 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系證明;

(b) 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

(c) 以及保證人有能力為受養人提供在港遠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

逗留條件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準來港就業的人士,可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他們在獲準逗留的期間可自由從事及轉換工作,無須事先取得入境處處長的批準。

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鉤。受養人其后可申請延期逗留,而有關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按現行政策,上述類別的受養人可以在香港就讀及就業而不會受到限制。

永.久居留權

根據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及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來港就業的人士,如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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