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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境外投資備案發改委以及外匯局審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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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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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境外投資備案發改委以及外匯局審批資料


哪些類型的投資活動屬于“境外投資”?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2. 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3. 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4. 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5. 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6. 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7. 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8. 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這里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這里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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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是否需要市發改委審批?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7年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令)的分工:深圳地方企業直接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非敏感類項目由深圳市發改委備案;敏感類項目、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非敏感類項目或深圳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非敏感類項目、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類項目,由國家發改委直接核準、備案或審核。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施《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http://fgw.sz.gov.cn/attachment/0/293/293541/4565330.pdf



(一)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8.其他相關法規。

 

辦理材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企業,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注意:

境內機構為其境外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2.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的批準/備案文件或注冊證明文件。

3.境外購買辦公用房合同或協議。

4.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二)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法規依據:

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3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10.其他相關法規。

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境內機構,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

4.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5.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6.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odi境外投資備案發改委以及外匯局審批資料,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聯系小編進行了解,需要小編協助境外投資odi備案的朋友也可咨詢,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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