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投資ODI備案主要監管機構審批流程實操經驗解析
| 更新時間 2024-11-22 19: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9866036007 聯系手機 19866036007 聯系人 洪澤順 立即詢價 |
深圳境外投資ODI備案主要監管機構審批流程實操經驗解析
9月1日北京證券交易所成立!在很多人看來北京只是成立了一個證券交易所,但在小編看來,沒那么簡單,我們來回顧一下北京證券交易所,北交所會促進一條全新成才致富指路的形成,為什么這么說呢?我們先來回顧一下“十四五”規劃中,北京的目標是成為中國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為什么證券交易所會沒有金融中心呢?那么,證券交易所的成立目的到底是什么呢?北京證券交易所作為金融機構,實際上是給科技創新企業融資,結合國家共同富裕原則和去虛向實指引,配合一帶一路思想,可見未來創新技術企業以及制造業將逐步走向全球,那么我們中國投資企業如何將資金有效、合法的出境做投資呢?小編下文講解深圳境外投資ODI備案主要監管機構審批流程實操經驗做個分享。
一、ODI(境外投資備案)的主要監管機構和監管范圍
一、ODI(境外投資備案)的主要監管機構和監管范圍
在我國內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下,一般境內企業辦理ODI需要經過發改委、商務部的核準或備案,上述部門出臺的相關法規中亦明確了“境外投資”的具體含義。在取得發改部門和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后,憑相關文件可到外匯部門辦理登記及資金匯出手續。
(一)發改委監管范圍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改委”)發布的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11號令”)取代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9號令”),成為了發改部門進行ODI核準備案的主要依據。
根據11號令規定,“境外投資”是指我國境內企業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間接),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相較9號令,11號令主要從以下方面擴大了監管范圍:
1) 增加了對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監管,即使境內企業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依然要視情況履行相關ODI手續。這是指境內企業通過境外企業再投資,如投資敏感類項目,依然要履行核準手續,如投資非敏感類項目,即使境內企業不直接提供任何支持,但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仍需通過網絡系統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將有關信息告知國家發改委,3億美元以下則無需提交。
2) 增加了對獲得“控制權”的投資活動的監管。根據11號令,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境外投資形式日益增多,不僅.限于新設及股權投資,協議控制等模式也屢見不鮮,且隨著境外投資項目標的日益增大,境內投資主體可能不再百分百持股,而控制權無疑成了很多境外投資的蕞終目的,因此控制權的引入亦順應了境外投資的新變化。
3) 明確其適用范圍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據此,將金融企業進行境外投資,以及境外投資金融企業的情形納入了發改部門的核準備案范圍。
為進一步明確境外投資的范圍,11號令中對境外投資活動進行了列舉,包括但不限于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新設境外企業、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等,涵蓋了大多數常見境外投資方式。通過上述列舉也可以看出發改部門對境外投資監管的范圍之廣。
(二)商務部門監管范圍
商務部門辦理ODI的依據主要為商務部于2014年發布并生效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3號令”),以及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管局”)于2018年發布并生效的《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24號文”)。根據3號令,“境外投資”,是指境內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商務部的核準備案范圍主要有以下注意內容:
1) 與11號令不同,3號令規定其適用范圍為境內企業對非金融企業進行境外投資,明確排除了境內企業對金融企業進行境外投資的情形。24號文進一步規定,商務部門、金融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境內投資主體對外投資的備案或核準管理,進而明確了商務部門與金融管理部門對非金融行業以及金融行業分工備案或核準管理的要求。
2) 24號文中進一步明確了“蕞終目的地管理原則”,與間接投資監管有異曲同工之妙。根據該原則,如境內投資方在境外設立層層特殊目的公司(“SPV”)后將其投資蕞終用于A項目的建設或B公司的生產經營,那么境內投資方應當對A項目或者B公司辦理備案或核準手續。蕞終境內投資方所獲得的《企業境外證書》亦是按照其境外投資蕞終目的地,即A項目或B公司所在地頒發的,而其投資路徑中,僅第1層SPV將體現在證書中。這種“穿透式”管理有利于掌握境外投資資金真實去向,同時也有利于政.府部門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精.準服務和保障。11號令中對于“間接投資”的監管亦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監管原則層層追溯,與商務部門蕞終目的地管理原則實則殊途同歸。
(三)外管部門監管范圍
根據國家外管局2009年發布并生效的《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外管部門進行ODI外匯登記的前提為境內企業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或備案證明,因此其進行ODI登記的范圍與各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或備案范圍相一致。
二、境外投資備案(odi)蕞重要的幾個環節
(一)發改部門的核準還是備案?
發改部門為我國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負有對境外投資進行宏觀指導、綜合服務和全程監管的職責,其根據境外投資項目的類別不同對項目實施核準管理或備案管理:
1.需核準的項目
發改部門對境外投資敏感類項目的活動實行核準制,綜合國家發改委及國務院發布的相關法律、法規,“敏感類項目”如下表:
根據國家發改委于2018年6月發布的《境外投資常見問題解答》,以下幾類法規中未詳述但實踐中投資較多的行業進一步說明如下:
1. 房地產:境外投資房地產主要是指在境外投資住宅、商業地產項目、用于建設住宅或商業地產的土地、房地產企業及境外房地產信托基金等。既是“投資”,則不包括企業自用辦公或其實體產業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建筑開發等,如境內企業A企業在境外設立了B企業以開展物流倉儲業務,為開展相關業務而開發建設了倉儲物流園,則在這種情況下,A企業境外投資的項目為倉儲物流業務,而非物流園區的建設,因此屬于非敏感類項目,僅需進行備案。國家發改委還明確了其他不屬于境外投資房地產的活動,如投資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等。
2.酒店:境外投資酒店主要指投資星級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務酒店、一般旅館等,不包括以下境外投資活動:
2.1)投資不持有酒店物業資產的酒店管理業;
2.2)不含住宿的餐飲業;
2.3)已依法合規取得發改部門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但尚未完成的項目;
2.4)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項目。
3.娛樂業: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資活動:
3.1新建或并購境外室內娛樂設施(歌舞廳、電子游藝廳、網吧等);
3.2新建或并購境外游樂園、主題公園等;
3.3新建或并購境外彩票公司。
2.需備案的項目
除涉及上述敏感類項目的投資外,其他境外投資只需向發改部門進行備案,根據不同情況,實行備案的項目應向不同級別的發改部門進行備案:
(一)商務部門的核準還是備案?
商務部規定的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與國家發改委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24號文及商務部負責人對24號文的相關解讀,商務部實行“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管理方式,并在此基礎上積極推進“鼓勵發展+負面清單”管理方式。國務院辦公廳于2017年8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74號文”)中明確了鼓勵類、限制類及禁止類境外投資的行業領域和方向,并明確了幾類須經商務部門核準的限制類境外投資。綜合3號文及74號文的規定,向商務部門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如下表:
(二)外管部門登記
我們一路過關斬將,取得發改部門和商務部門的通關文牒,下一步憑借這些通關文牒在外匯這一關需要拿到外匯登記的憑證,將境內資金匯出。國家外管局于2015年出臺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文),將ODI外匯登記權限下發到了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ODI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管理。
三、ODI通關的時間建議
ODI雖有繞不過去的關卡,但理清時間節點,有條不紊,也能各個擊破,高效通關。
(一) 先核準/備案后出資
根據11號令,境內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發改部門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項目實施前具體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已辦理核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除外)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商務部門雖未明確規定取得《企業境外證書》的時間點,但實踐中亦要求在境內投資主體實際出資之前取得該證書。
(二)發改、商委同時辦
對于很多投資者而言,時間就是金錢,因此是否可在商務部門與發改部門同時履行境外投資相關核準或備案手續成為了很多人關心的問題,對此,國家發改委在《境外投資常見問題解答》中給出了肯定的答案,這一舉措無疑為ODI之路縮短了行程。各地在實踐中操作中可能會略有不同,建議各位有需求的企業可以及時聯系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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