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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企業境外投資備案攻略(附日本投資退出政策)

更新時間
2024-11-22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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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企業境外投資備案攻略(附日本投資退出政策)

    憑借RCEP協定實施首年來開展政策服務的經驗,今年一季度,針對轄區企業適用政策的情況,大連海關進一步調整了政策宣講和指導的角度。聚焦轄區特色產業,大連海關聯合大連市貿促會、自貿區管委會等多個政府.部門共同舉辦了RCEP專題政策宣講會5次;精準鎖定未享惠企業、新增外貿企業10余家,通過“線上+線下”方式開展靶向施策,幫助外貿企業應享盡享政策紅利;對擬申請高.級認證和經核準出口商企業開展“雙培育”,通過政策解讀、前置輔導提高企業“雙資格”通過率。在幫助更多企業享受RCEP優惠政策的同時,大連海關還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斷完善“智慧”原產地簽證服務,大力推廣原產地證“智慧審核+自助打印+快遞到家”等便利措施,蕞大限度釋放政策紅利、助企高效簽證、快速通關。


海南企業境外投資備案攻略

商務部

雖然2018年1月18日,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8]24號),強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務部牽頭匯總,但并沒有改變原來的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的職責分工。因此商務部2014年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依然適用(后續有變更可能)

備注1: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備注2: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注3: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務部規定的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同發改委規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據2017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規定了三類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需要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因此綜合分析,敏感國家和行業指: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2、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

3、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4、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5、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商務部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26號),對于境外投資項目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點檢查企業如下內容:

1、境外企業是否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2、境外企業是否按規定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3、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是否按規定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

4、以下對外投資是重點督查項目:

4.1中方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含3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4.2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

4.3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

4.4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裙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

4.5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 2018 24號);

《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商辦合函〔2017〕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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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資退出政策

       日本每年發布納稅制度改革,主要是對已經較為完善的稅制進行調整或進一步完善已有制度。在 2015 年的稅制改革時,日本政府發布了國外退出納稅相關的制度,明確規定了從2015 年7 月1 日起,納稅人在國外發生退出時,則對所擁有的1 億日元以上的有價證券,開始實行所得稅的確定申報等程序。

(1)日本的退出制度沿革

       在 2015 年稅制改革上,日本頒布了《國外退出時轉讓所得的特例》以及《通過贈與等行為向非居民轉移資產的情況時使用轉讓所得稅的特例》,規定了從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居民(國內有住所或被認為有住所)發生國外退出以及發生贈與和繼承等行為時,需要在日本確定申報所得稅(在本研究中暫未包括贈與和繼承相關內容)。

       在上述兩項特例規定發布之前,日本在相關領域中還未執行所得稅管理,尚屬于法規空缺階段。2015 年稅制改革中發布的退出規定中,發布了較具體的退出申報以及其暫緩申請和減征等比較具體的規定。

(2)日本的退出制度相關因素

       根據《國外退出時轉讓所得的特例》的規定,如果納稅人退出的資產中擁有 1 億日元以上的有價證券,則需要對其利潤進行所得稅(包括復興特別所得稅,按各年所得稅額的2.1%計征)納稅。納稅人若符合國外退出納稅條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納稅延期或稅款減征等措施但不得免除申報程序,納稅人必須在退出時點之前到管轄稅務署辦理確定申報手續。

       國外退出納稅對象:擁有的退出對象資產合計達到1 億日元以上或按原則國外退出之日前 10 年間在國內擁有超過5 年的住所或等同于有住所。

       退出對象資產:國外退出時納稅對象資產包括有價證券(股份、投資信托等)、匿名組合合同投資的持股的股份、未決信用產品、發行日交易產品及金融衍生產品等。

       納稅暫緩制度:納稅人在國外退出時點之前,提交《納稅管理人申請書》,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對適用國外退出需繳納的所得稅,從國外退出之日起 5 年內申請進行暫緩納稅。

       納稅人為享受納稅暫緩特例手續,在國外退出之時確定申報期限之前準備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所要求的所有材料,且對申請納稅延期的所得稅及利息需要提供金額相等的擔保。在納稅暫緩期間內,每年對適用納稅暫緩的對象資產提交《繼續適用申請書》,申請書中詳細記載對象資產在當年 12 月 31 日的種類、名稱、數量等信息,申請書于所屬期的下一年 3 月 15 日之前提交到主管稅務署。如果納稅人沒有在規定的納稅暫緩期間內進行相應的繼續享受申請,則在期間結束4個月后可確定納稅延期期限已結束,需要繳納所享受的暫緩繳納的所有稅款及利息。納稅暫緩期限可延長 5 年。為延長暫緩納稅,從國外退出到 5 年期間內納稅人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延長申請書》。延長納稅暫緩期限后,納稅暫緩期限從退出之日起蕞多不得超過10年。

       納稅減征制度:除了上述納稅暫緩制度,在2015 年頒布的退出納稅制度,日本還具體發布了納稅人回國等具體情況,相應給納稅人一定的稅款減征措施。減征措施適用條件包括納稅人回國、將對象資產贈與給居民、申報人死亡以及申報后因為非主觀原因導致資產價值下降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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