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企業境外投資odi備案詳細流程,一文讀懂odi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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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企業境外投資odi備案詳細流程,一文讀懂odi備案
外管局37號文登記是指境內居民想要去境外投融資、及在返程投資企業、個人境外資金回國都需要在外管局指定銀行進行登記。外管局37號文登記的依據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37號文)。
它涉及到三種不同內容的登記:
1.中國人在境外持股的合規性
根據外匯管理規定,中國自然人原則上不得在海外投資。在現有的外匯管理體系下,37號文是中國自然人合法合規持有境外公司股份根據外匯條例,中國自然人原則上不允許在境外投資。根據現行外匯管理制度,“37”號文化是中國境內自然人合法、規范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唯一方式。
2.返程投資合規性
中國個人或企業在境外投資后,回到中國投資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外匯管理局的規定,這種外商投資企業將被認定為具有特殊性質的外商投資企業,即返程投資企業。對于這種海外結構中的中國自然人,中國自然人需要完成相應的海外投資合規程序,即37號文件登記,才能順利完成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中的返程投資企業標志。
境外投資報告備案的流程又是怎樣的呢?下文小編來做簡單分析,首先呢,中國企業想要進行海外投資的時候,其實主要是需要取得三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準或備案、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所在地銀行直接辦理,地方外管局通過銀行實施間接監管)的外匯登記程序,那么具體流程如下:
內地企業于香港上市均繞不開搭建紅籌架構,都涉及辦理37號登記。37號文,即《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由外匯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發布,該文所規定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普遍被簡稱為“37號文登記”。小編將結合政策規定以及實務經驗,以求簡單梳理總結。
一、什么情況下需要辦理?
搭紅籌架構時,境內居民個人在設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設立WFOE之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如果不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和權益變現所得將難以調回境內使用,而且,會造成WFOE與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利潤、出資等)均不合法,從而可能會對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礙。
另外,在外匯管理逐漸趨嚴的態勢下,如果銀行層層追及發現境內個人股東(甚至持股比例非常小)通過境外架構持股未辦理37號文登記的,境內實體公司不能辦理任何股權轉讓、增資等股權變動手續。
二、在哪里辦理?
一般通過境內權益(內資公司)注冊地的銀行進行申報,且必須在WFOE設立(以營業執照頒發為標志)前辦理。
實際操作中,以境內企業注冊地銀行為辦理機構,如有多家境內企業且所在地不一致時,則可以在主要企業注冊地銀行集中辦理。
三、何時辦理?
境內居民個人辦理37號文登記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除支付公司注冊費用外,不得發生其他出資(含境外出資)行為,否則按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處理,可能需要交納罰款、出具說明函詳細說明理由,由相關外匯局按照個案業務集體審議制度審核辦理補登記。
由此可見,37號文登記需在“出資”之前完成。該等“出資”不能以我們慣常所理解的出資概念來理解,在搭紅籌架構中,境內外架構的連接,即設立WFOE或境內運營實體變更為WFOE即視為出資完成。而且在實際操作中,有些銀行要求在境內實體公司引入外商投資者由內資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之前,必須完成37號文登記。因此,究竟何時完成37號文登記,建議各企業與擬登記銀行提前溝通確認。
四、如何辦理?
落到實處,37號文登記工作的主要內容為協助申請人準備、整理全套申請材料,并根據銀行經辦人員的反饋修改材料,直到辦理銀行審核通過,在《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并在外匯局系統填報相關信息,終出具《業務登記憑證》。
37號文中載明辦理登記所需提交的包括:
申請書與《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境內居民身份證、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注冊文件、境內企業同意境外投融資的股東會決議、境內居民個人持有擬境外投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文件等。
由于各地各銀行的要求都不盡相同,申請文件的準備需關注如下要點:
申請書
申請書需對申請人、境內企業、境內特殊目的公司的基本情況進行描述,對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安排進行說明,并對境外后續融資安排,融資資金使用計劃及調回安排進行規劃。
申請人簡介處應寫明申請人的學習經歷和工作經歷。已經確定境外投資人的,還需說明境外投資方背景和投資意向證明。對返程投資安排應分步說明重組過程,正在進行的香港上市計劃,需注明已對接的券商、律所,以及上市的進度及預計上市時間。
涉及多人共同申請的,可共用同一份申請書,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單獨填寫。
境內居民個人持有擬境外投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文件需提供境內公司營業執照、蓋有工商局檔案管理中心查詢章的章程、加蓋公章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結果(境內個人股東不能有質押)。
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注冊文件
包括特殊目的公司的注冊證書、股票證書、股東名冊。
其他文件
除了37號文要求的資料外,銀行額外要求提供一份詳盡的商業計劃書,與境外投資方簽署的投融資協議或投資意向書,企業為香港上市聘請保薦人、律師的聘用合同,申請人的承諾函等資料。
文件形式要求
上述文件銀行在接收申請時都需要核驗原件,要求提交加蓋公章的復印件。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記注冊文件原件一般都不在境內保管,因此需注意提前安排郵寄。
五、其他問題
1) 是否每一名境內股東都要單獨設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單獨辦理37號文登記?
登記后,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現任何重大變更需及時辦理37號文變更登記手續。境內居民個人只為直接設立或控制的(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登記,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的開曼公司股權發生變化(即第二層變化)則無需變更登記。正因如此,搭建紅籌架構時每位創始人都會單獨設立一家海外持股公司,以避免當其他創始人的持股發生變化時,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繁瑣程序。
2) 境外信托的受益人是否需要做37號文登記?
37號文中“控制”,是指境內居民通過收購、信托、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雖然從法規的字面意義上理解,通過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仍屬于應當辦理37號文登記的情形,但實踐中以信托結構辦理37號文登記可能會存在一定障礙,需要與當地外管部門進行溝通。
3) 員工股權或期權激勵計劃如何辦理外匯登記?
37號文規定,員工獲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或期權激勵的,相關境內居民個人可以在行權前申請辦理37號文登記。但在實踐操作中,因為員工持股比較復雜,不確定性比較大,因此外管局對于員工持股的外匯登記比較謹慎。變通的做法是:如果員工人數不多的,則由大股東代員工持股;或者由員工先在境內實體公司持股,再作為創始人身份隨同大股東一并辦理37號文登記。但在第二種方案下,有些銀行要求創始人必須在境內實體公司持股一年以上才可辦理37號文登記,否則不予辦理。因此還需提前與擬登記銀行提前溝通。
至于期權計劃的外匯登記,銀行均不予辦理。那么,企業“授予期權”是否需要辦理登記呢?大部分地區(例如深圳、上海等地)授予期權本身不需要辦理登記;但有些地區(例如江蘇蘇州)外匯管理部門認為,雖然尚未行權,但授予期權的行為讓員工獲得了相關境外權益,也需要辦理登記。在此情況下,很多企業都選擇上市后對員工予以激勵,屆時則根據《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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