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海南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登記實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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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南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登記實操指引
國際市場上的競爭機制將迫使一國的國內企業不斷改進生產技術和設備,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推動和促進一國生產力水平的全面提高。由對外貿易特別是出口貿易對一國經濟發展所引入的外部競爭壓力,對新興工業化國家或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往往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出口貿易在解決就業問題中具備特殊作用,通過外貿出口可以增加城鄉勞動就業,有利于繁榮經濟和擴大消費規模。我國是人口大國,資源相對不足,結構性就業矛盾依然突出。發展對外貿易特別是發展出口貿易仍不失為增加我國勞動力就業的重要手段。通過發展出口貿易增加就業體現在出口產品的生產與加工過程中:出口越多,生產加工相對需要投入的勞動力就越多;體現在與出口產品生產加工相關產業的發展過程中:隨著出口的擴大,出口生產的發展,與出口有關的服務,諸如金融、保險、運輸、倉儲、商務等均會得到相應的發展,這無疑也會創造更多的高端就業機會。
海南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登記實操指引
海南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登記流程:
一般而言,中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主要需要取得三個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或登記,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發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下稱“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下稱“外管部門”)的外匯登記程序(37號文登記)【2015年6月1日后,外匯登記權限已下放到企業注冊地銀行】。
商務部:商務部主要是整體審批企業境外投資事項,為符合要求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發改委:發改委主要是監管企業境外投資行業流向,為滿足條件的企業頒發《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外管局:外管局主要是監管外匯登記和資金出境的相關手續
(1)報送項目信息申請項目前期費用匯出:發改部門,外匯部門
(2)簽署法律文件(如框架協議、增資協議、收購協議、投資協議等):交易方之間
(3)發改部門核準或備案:國家或地方發改委
(4)商務部門核準(敏感類)或備案(非敏感類):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
(5)外管部門ODI外匯登記/37號文登記 :地方外管局
海南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登記所需材料
1、發改委備案請示文件;
2、境外投資備案表;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5、“企業擬成立境外全資子公司”的決議;
6、項目背景說明;
7、追溯至蕞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
8、資金證明(存款證明原件);
9、審計報告。
海南企業境外投資備案商務部登記指引
雖然2018年1月18日,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8]24號),強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務部牽頭匯總,但并沒有改變原來的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的職責分工。因此商務部2014年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依然適用(后續有變更可能)
備注1: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備注2: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注3: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務部規定的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同發改委規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據2017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規定了三類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需要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因此綜合分析,敏感國家和行業指: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2、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
3、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4、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5、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商務部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26號),對于境外投資項目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點檢查企業如下內容:
1、境外企業是否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2、境外企業是否按規定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3、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是否按規定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
4、以下對外投資是重點督查項目:
4.1中方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含3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4.2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
4.3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
4.4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裙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
4.5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 2018 24號);
《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商辦合函〔2017〕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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