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投資備案商務部操作指引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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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境外投資備案商務部操作指引及所需材料
越通社河內12月2日報道,12月1日召開的越南政府11月份例行記者會通報了政府總理特別工作組關于房地產市場、房地產項目所面臨的困難和阻礙的核查情況和工作結果;提出推動債券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舉措。越南建設部副部長阮文生表示,近段時間以來,房地產市場波動較大,出現了供給來源減少、房地產交易冷清、流動性下降等問題。一些房地產企業不得不停止與住房和房地產投資項目相關的業務,導致員工臨時被解聘等。在此背景下,政府和政府總理及時主導并決定成立由建設部、財政部、自然資源與環境部、公安部和國家銀行組成的特別工作小組,為房地產市場排憂解難,確保市場的平穩、健康運行。
深圳境外投資備案商務部操作指引及所需材料
商務部
雖然2018年1月18日,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8]24號),強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務部牽頭匯總,但并沒有改變原來的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的職責分工。因此商務部2014年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依然適用(后續有變更可能)
備注1: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備注2: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注3: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務部規定的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同發改委規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據2017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規定了三類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需要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因此綜合分析,敏感國家和行業指: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2、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
3、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4、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5、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商務部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26號),對于境外投資項目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點檢查企業如下內容:
1、境外企業是否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2、境外企業是否按規定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3、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是否按規定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
4、以下對外投資是重點督查項目:
4.1中方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含3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4.2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
4.3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
4.4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群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
4.5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 2018 24號);
《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商辦合函〔2017〕426號)。
深圳境外投資備案常見問題
01、境內企業A以技術參股境外企業b,僅提供生產所需關鍵技術,無資金投入,獲得30%b的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11號令所稱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包括投入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境內企業A通過投入技術而獲得境外企業b的股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02、境內企業A持有香港制造業上市企業a的10%股權,現擬從香港二級市場購買2%股權,完成后將持有企業a的12%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A在二級市場購買股份無法出具購買協議,應如何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答:境內A公司在已持有香港企業a的10%股權情況下,繼續在二級市場購買2%股權,屬于直接投資,即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以下稱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項目實施前無法取得協議或類似文件的,投資主體作出合理、充分的說明后可以不提供相關附件。
03、境外企業B擬將其境外子公司b注資給境內子公司A,以增加A的注冊資本金,由此A獲得了境外b的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如果境內企業A未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僅因母公司注資而獲得境外企業b的股權,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04、境內工程承包商A與境外礦山項目業主B簽署了工程承包項目協議。B向境內C銀行申請融資,A為B的還款義務向C銀行提供了擔保,B將礦山項目抵押給A作為反擔保。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答:上述情形為企業間融資擔?;顒?,A并不獲得礦山項目股權,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05、境內企業A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a,a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b,現A擬收購b,使其直接成為自己的子公司。請問,A收購b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
答:如果境內企業A全資持有境外企業a,a全資持有境外企業b,在此情形下,A收購b并沒有獲得新增境外資產、權益,無需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
06、境內律師事務所在境外新設分支機構,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
答:根據11號令第二條和第六十一條,境內企業律師事務所通過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的,應按照11號令履行境外投資有關手續。
07、甲省(市)開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等試點工作,其中適用范圍可能包含境內企業投資獲得境外非上市企業股權、獲得境外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投資境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構成境外投資的情形。投資主體通過QDII、QDLP、QDIE等途徑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
答:投資主體通過QDII、QDLP、QDIE等途徑開展境外投資,有關投資活動屬于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應按照11號令履行境外投資有關手續。
08、境內企業A投標承包了一個境外工程項目,目前需要出資100萬美元用于項目材料、人工費等。以上情形是否需要履行發展改革部門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
答:企業需說明該項目是不含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還是附帶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如果是不含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前期費用墊資可以通過外匯管理部門經常項下有關途徑出資。如果是附帶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企業需就投資部分按照11號令履行境外投資有關手續。
09、境外企業B僅持有境內資產C,境內企業A收購B,該等行為是否屬于收購在境外無具體實業項目的投資平臺?
答:如果境外企業B僅持有境內資產C,不從事基金投資等相關活動,則境內企業A收購B不屬于投資境外無具體實業項目的投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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