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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惠州企業境外投資odi備案實操攻略

更新時間
2024-11-22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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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惠州企業境外投資odi備案實操攻略


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

支持境內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活動,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深化國際產能合作,帶動國內優勢產能、優質裝備、適用技術輸出,提升我國技術研發和生產制造能力,彌補我國能源資源短缺,推動我國相關產業提質升級。

(一)重點推進有利于“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境外投資。

(二)穩步開展帶動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境外投資。

(三)加強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

(四)在審慎評估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

(五)著力擴大農業對外合作,開展農林牧副漁等領域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

(六)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境外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建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絡,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

限制境內企業開展與國家和平發展外交方針、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資,包括:

(一)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二)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四)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后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五)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

禁止境內企業參與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資,包括:

(一)涉及未經國家批準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

(二)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境外投資。

(三)賭博業、色情業等境外投資。

(四)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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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境外投資備案)的主要監管機構和監管范圍


在我國內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下,一般境內企業辦理ODI需要經過發改委、商務部的核準或備案,上述部門出臺的相關法規中亦明確了“境外投資”的具體含義。在取得發改部門和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后,憑相關文件可到外匯部門辦理登記及資金匯出手續。


(一)發改委監管范圍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改委”)發布的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11號令”)取代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9號令”),成為了發改部門進行ODI核準備案的主要依據。
根據11號令規定,“境外投資”是指我國境內企業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間接),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相較9號令,11號令主要從以下方面擴大了監管范圍:
1) 增加了對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監管,即使境內企業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依然要視情況履行相關ODI手續。這是指境內企業通過境外企業再投資,如投資敏感類項目,依然要履行核準手續,如投資非敏感類項目,即使境內企業不直接提供任何支持,但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仍需通過網絡系統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將有關信息告知國家發改委,3億美元以下則無需提交。
2) 增加了對獲得“控制權”的投資活動的監管。根據11號令,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境外投資形式日益增多,不僅.限于新設及股權投資,協議控制等模式也屢見不鮮,且隨著境外投資項目標的日益增大,境內投資主體可能不再百分百持股,而控制權無疑成了很多境外投資的蕞終目的,因此控制權的引入亦順應了境外投資的新變化。
3) 明確其適用范圍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據此,將金融企業進行境外投資,以及境外投資金融企業的情形納入了發改部門的核準備案范圍。
為進一步明確境外投資的范圍,11號令中對境外投資活動進行了列舉,包括但不限于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新設境外企業、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等,涵蓋了大多數常見境外投資方式。通過上述列舉也可以看出發改部門對境外投資監管的范圍之廣。


(二)商務部門監管范圍


商務部門辦理ODI的依據主要為商務部于2014年發布并生效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3號令”),以及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管局”)于2018年發布并生效的《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24號文”)。根據3號令,“境外投資”,是指境內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商務部的核準備案范圍主要有以下注意內容:
1) 與11號令不同,3號令規定其適用范圍為境內企業對非金融企業進行境外投資,明確排除了境內企業對金融企業進行境外投資的情形。24號文進一步規定,商務部門、金融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境內投資主體對外投資的備案或核準管理,進而明確了商務部門與金融管理部門對非金融行業以及金融行業分工備案或核準管理的要求。
2) 24號文中進一步明確了“蕞終目的地管理原則”,與間接投資監管有異曲同工之妙。根據該原則,如境內投資方在境外設立層層特殊目的公司(“SPV”)后將其投資蕞終用于A項目的建設或B公司的生產經營,那么境內投資方應當對A項目或者B公司辦理備案或核準手續。蕞終境內投資方所獲得的《企業境外證書》亦是按照其境外投資蕞終目的地,即A項目或B公司所在地頒發的,而其投資路徑中,僅第1層SPV將體現在證書中。這種“穿透式”管理有利于掌握境外投資資金真實去向,同時也有利于政府.部門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精.準服務和保障。11號令中對于“間接投資”的監管亦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監管原則層層追溯,與商務部門蕞終目的地管理原則實則殊途同歸。


(三)外管部門監管范圍


根據國家外管局2009年發布并生效的《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外管部門進行ODI外匯登記的前提為境內企業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或備案證明,因此其進行ODI登記的范圍與各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或備案范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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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通關的時間建議


ODI雖有繞不過去的關卡,但理清時間節點,有條不紊,也能各個擊破,高效通關。


(一) 先核準/備案后出資


根據11號令,境內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發改部門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項目實施前具體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已辦理核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除外)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商務部門雖未明確規定取得《企業境外證書》的時間點,但實踐中亦要求在境內投資主體實際出資之前取得該證書。


(二)發改、商委同時辦


對于很多投資者而言,時間就是金錢,因此是否可在商務部門與發改部門同時履行境外投資相關核準或備案手續成為了很多人關心的問題,對此,國家發改委在《境外投資常見問題解答》中給出了肯定的答案,這一舉措無疑為ODI之路縮短了行程。各地在實踐中操作中可能會略有不同,建議各位有需求的企業可以及時聯系我司。


通過以上的梳理分析,可以看出ODI的通關之路需多多與相關政府.部門和專.業機構進行溝通咨詢,做好攻略,才能事半功倍。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聞道有先后,術業有專攻。小編可提供專.業團隊式全方位一站式服務,如果有境外投資備案相關細節可聯系小編咨詢,歡迎咨詢,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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