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企業境外投資ODI備案申請流程 商務部ODI備案指引(2024新規定)
| 更新時間 2024-11-23 19: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服務 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服務 境外投資備案odi流程 服務 境外投資備案代辦公司 聯系電話 19866036007 聯系手機 19866036007 聯系人 洪澤順 立即詢價 |
廈門企業境外投資ODI備案申請流程 商務部ODI備案指引(2024新規定)
當地時間周一(11月27日),歐洲央行行長拉加德(Christine Lagarde)表示,該行官員可能很快會重新評估其緊急抗疫購債計劃(PEPP),屆時將重新考慮用多長的時間替換到期的債券。
廈門企業境外投資ODI備案申請流程
1、受理
委辦收文窗口接收項目備案申請后,當日通知外資處經辦人員收文并簽收。經辦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委職權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補正有關材料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事項屬于我委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備案申請。
2、審查和決定
經辦人員及分管負責人按崗位職責對項目備案申請進行初審,處室主要負責人進行審定。
(1)處室經辦人員對受理的申報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行業準入標準進行初審。
(2)提出初審意見,報處室負責人復審。
(3)處室負責人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做出是否同意備案的決定。不同意備案的,應寫明不同意備案的理由。對不同意初審意見的,提出其意見及理由后,將申報材料退回受理窗口。
(4)處室負責人做出同意備案的決定后,報分管委領導終審。
3、送達與公告
對同意備案的,處室經辦人員應制作備案文件,通知申請人領取文件。備案文件報送分管委領導,同時抄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廈門商務部ODI備案指引(2024新規定)
雖然2018年1月18日,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8]24號),強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務部牽頭匯總,但并沒有改變原來的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的職責分工。因此商務部2014年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依然適用(后續有變更可能)
備注1: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備注2: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注3: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務部規定的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同發改委規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據2017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規定了三類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需要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因此綜合分析,敏感國家和行業指: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2、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
3、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4、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5、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商務部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26號),對于境外投資項目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點檢查企業如下內容:
1、境外企業是否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2、境外企業是否按規定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3、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是否按規定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
4、以下對外投資是重點督查項目:
4.1中方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含3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4.2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
4.3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
4.4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群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
4.5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 2018 24號);
《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商辦合函〔2017〕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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