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企業如何規范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備案經驗解析 詳情咨詢洪先生
| 更新時間 2024-11-21 19: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服務 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服務 境外投資備案odi流程 服務 境外投資備案代辦公司 聯系電話 19866036007 聯系手機 19866036007 聯系人 洪澤順 立即詢價 |
廈門企業如何規范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備案經驗解析 詳情咨詢洪先生
張建平表示,菲律賓人口超過1億,是東盟人口第二大國。RCEP生效將助力中菲兩國的貿易創造效應、投資增加效應和就業增長效應的發揮,雙邊貿易和雙向投資規模將有較大提升,在全球價值鏈上的協作有望更加緊密。具體來看,雙方在農業、制造業和服務業等多個領域都將有更多合作潛力有待挖掘,特別是在基礎設施、旅游業、農業、教育培訓以及工業設計等菲律賓特色行業將迎來更多新的合作機遇和增長點。
廈門境外投資備案經驗解析
發改委
2017年國家發改委發布11號令《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放管結合”,做到有的放矢。該規定從是否屬于敏感項目、投資主體是境內企業還是境外企業兩個維度,對中資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備案、報告等審批方式。
備注1:大額指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直接以及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以及提供融資、擔保的總額。
資料來源:根據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1號令《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
國家發改委對于中資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著重對敏感項目的審核,而根據該辦法,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和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1)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
1、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
2、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
3、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4、其他
(2)敏感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2018年1月31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
(發改外資〔2018〕251號),敏感行業包括:
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
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
新聞傳媒
國辦發〔2017〕74 號規定,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房地產
酒店
影城
娛樂業
體育俱樂部
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發改委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投資主體情況;
(2)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目的地、主要內容和規模、中方投資額等;
(3)項目對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分析;
(4)投資主體關于項目真實性的聲明。
1. 發改委管轄的境外投資外延擴大。根據發改委11號令,發改委管轄的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外延擴大,實現了全覆蓋,既包括非金融企業,也包括金融企業,既包括境外企業直接的投資,也包括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的再投資,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資、擔保等,既包括境外企業所有權的獲得,也包括經營管理權等的獲取。
2.明確發改委審批是其他部門辦理業務的前提。發改委11號令規定:對于核準/備案項目,明確未取得發改委同意,其他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外匯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金融企業依法不予辦理相關資金結算和融資業務。
3.注意投資完成后的報告。發改委11號令規定: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1號,2017;
《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發改外資〔2018〕251號),2018 。
商務部
雖然2018年1月18日,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8]24號),強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務部牽頭匯總,但并沒有改變原來的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的職責分工。因此商務部2014年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依然適用(后續有變更可能)
備注1: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備注2: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注3: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務部規定的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同發改委規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據2017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規定了三類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需要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因此綜合分析,敏感國家和行業指: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2、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
3、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4、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5、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商務部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26號),對于境外投資項目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點檢查企業如下內容:
1、境外企業是否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2、境外企業是否按規定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3、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是否按規定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
4、以下對外投資是重點督查項目:
4.1中方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含3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4.2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
4.3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
4.4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群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
4.5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 2018 24號);
《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商辦合函〔2017〕426號)。
東帝汶工作準證辦理工作許可制度
根據入境目的不同,東帝汶簽證主要包括以下種類:
(1)禮遇簽證。頒發對象為到東帝汶訪問和進行公務活動的外國人,
有效期1年,允許多次入境,每次不得超過30天;
(2)過境簽證。頒發對象為從東帝汶過境的外國人,有效期蕞長72
小時,允許兩次入境,但不得延長;
(3)旅游簽證。頒發對象為到東帝汶旅游參觀的外國人,有效期30
天,可延期30天,允許1次入境,只有從歐庫西入境或前往歐庫西的外國
人允許多次入境。持旅游簽證的外國人不得在東境內從事任何職業活動;
(4)機場中轉簽證。頒發對象為在東帝汶機場轉機的外國人,不得延長;
(5)工作簽證。頒發對象為在東帝汶境內工作的外國人。到東帝汶
從事志愿者的外國人,如每年超過120天,也須申請工作簽證。工作簽證
有效期蕞長1年,可延期1年,允許多次入境。如果工作簽證的持有者終止
了其雇傭關系,必須通知移民部門,按照規定取消工作簽證;
(6)I類商務簽證。頒發對象為在東帝汶開展商業勘探和投資活動的
外國人。有效期蕞長60天,允許多次入境,不得延期;
(7)II類商務簽證。頒發對象為在東帝汶境內建立公司進行商務活動
的外國人,持有者須在東帝汶注冊公司,并擔任管理職務,本人每年在東
停留時間必須超過183天。簽證初始有效期為6個月,可延長至兩年,允許
多次入境。II類商務簽證的延長,取決于其公司是否仍在東帝汶有效登記,
并依照東帝汶有關法律經營,且持有者每年在東帝汶居留時間是否超過
183天;
(8)臨時停留簽證。頒發對象為希望在東帝汶開始或繼續學習的學
生、從事專.業技能工作的外國人、從事志愿活動的留學生,以及特別停留
許可、工作簽證和II類商務簽證持有者的家屬。
持臨時停留簽證到東帝汶學習的,有效期取決于其學習時間,可延長
6個月,允許多次入境。
作為藝術家,運動員,研究員,外國媒體記者或高素質技術人員來東
帝汶開展專.業文化、體育、科研、新聞等高層次活動的外國藝術家、運動
員、研究員、媒體記者,其臨時停留簽證有效期以合同期間或任務期限為
準,蕞長不得超過1年,可延長與合同期相符的時間,并允許多次入境。
短期志愿者活動的臨時停留簽證的蕞長有效期為120天,允許多次入
境。
特別停留許可、工作簽證和II類商務簽證持有者的家屬的臨時停留簽
證,其期限應等于其家庭成員在東帝汶相應簽證的有效期,并可以延長,
允許多次入境。
居留簽證。居留簽證旨在使持有人能夠進入東帝汶國境,并申請臨時
居留許可證,以便于其工作或與家人團聚。居留簽證僅頒發給在東帝汶境
內有永.久居留的意圖的外國人,要求外國人具有必需的生活資料、住宿條
件、沒有犯罪記錄。居留簽證有效期為90天,允許多次入境。
下列情況下,外國公民無需居留簽證也可在東帝汶臨時居留:
(1)具有來東帝汶家庭團聚權利的;
(2)東帝汶居留許可持有人的成年子女,且自10歲起即長居東帝汶;
(3)出生在東帝汶的成年人,且從10歲之前起就長期居住在東帝汶;
(4)失去東帝汶國籍的且在過去10年中一直居住在東帝汶;
(5)具有東帝汶居民權或國籍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監護人;(6)為東帝汶國家機構工作且獲得5年特別停留許可;
(7)獲得工作簽證、商務簽證或臨時停留簽證的持有人,并在過去5
年內一直依法在東帝汶生活。
居留簽證核準條件:申請人需證明需要長久留在東帝汶境內的原因、
具有收入來源、有住宿保證、無犯罪記錄。東帝汶移民局圍繞改進各經濟
領域的專.業工作、提高生產力和吸收技術的目標,對居留申請進行審批。
居留簽證蕞長不超過5年。
【注意事項】東帝汶法律規定,遞交工作簽證和居留簽證申請的游客
在等待核準的過程中不得從事任何職業活動,否則可處以250美元罰款,
對雇主處以500美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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