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境外投資商務備案攻略(2023商務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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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境外投資商務備案攻略(2023商務部新規定)
6月29日,日本和韓國達成總額為100億美元的貨幣互換協議,協議有效期三年。日本財務大臣鈴木俊一、韓國副總理兼企劃財政部長官秋慶鎬等兩國政府代表當天于東京進行“財務對話”,就重啟在金融危機時融通外幣的“貨幣互換協議”達成共識,蕞大交換額度為100億美元。該機制是在一國陷入金融危機之際,由另一國融通貨幣并為經濟提供支撐。這是日韓兩國時隔八年重啟貨幣互換協議。韓國企劃財政部表示,該舉措不僅有助于維護兩國金融穩定,對東盟與韓中日等區域內經濟、金融穩定也將起到積極作用。(鳳凰網2023/6月30日)
大連境外投資商務備案攻略
雖然2018年1月18日,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8]24號),強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務部牽頭匯總,但并沒有改變原來的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的職責分工。因此商務部2014年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依然適用(后續有變更可能)
備注1: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備注2: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注3: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務部規定的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同發改委規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據2017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規定了三類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需要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因此綜合分析,敏感國家和行業指: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2、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
3、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4、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5、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商務部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26號),對于境外投資項目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點檢查企業如下內容:
1、境外企業是否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2、境外企業是否按規定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3、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是否按規定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
4、以下對外投資是重點督查項目:
4.1中方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含3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4.2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
4.3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
4.4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群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
4.5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 2018 24號);
《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商辦合函〔2017〕426號)。
伊朗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2020年5月,時任伊朗總統哈?!敼釂铀膫€促進數字經濟的新基
礎設施項目,分別是:德黑蘭數據中心、國家信息網絡在東阿塞拜疆、德黑蘭、呼羅珊
拉扎維和法爾斯省的基礎設施。魯哈尼強調數字經濟對國家發展的重要性,并補充說,
與傳統經濟相比,對數字經濟的投資更可靠,成本更低,這些項目將推動伊朗數字經濟發展,并有可能取代目前依賴石油的經濟。隨著數字經濟領域許多項目的逐漸啟動,伊
朗在農業、工業制造等傳統經濟方面都在逐步向數字經濟轉變,尤其在疫情發生時期,
數字經濟取得長足進步。
2020年,伊朗網絡空間高.級委員會會議討論了發展數字經濟的五年計劃,提出到 2025年,數字經濟占國內經濟的比重將由6.5%提升到10%,建立三個數據中心,推廣云 服務,國產手機國內市場份額達到20%,以及將家庭寬帶互聯網連接速度提高到25MB/s, 手機速度至少提高到10MB/s。
伊朗有關數字加密貨幣開采和使用的法規經常更改。2018年4月,伊朗央行發布禁 令,禁止所有金融機構處理加密貨幣,以防止資本外逃。2018年7月,政府承認加密貨 幣采礦為合法產業,以監控和規范已在境內運營的加密貨幣采礦場。2019年7月,魯哈 尼政府頒布加密貨幣采礦法規。該法規主要包括授予開礦許可、電價、稅收和收益匯回 等方面。依據該法規,開采加密貨幣首先須獲得伊朗工礦貿易部授予的特別許可證,有 效期為一年。開礦用電需經能源部授權。2019年12月,伊朗議會宣布使用工業電力開采 數字貨幣為違法行為。2020年5月,因擔心可能促使資本外逃并破壞經濟體系,伊朗議 會將加密貨幣納入“貨幣走私”和外幣兌換法規進行監管,并禁止個人使用加密貨幣。 2020年10月,伊朗內閣根據能源部和央行的聯合提議,頒布了使用加密貨幣的新規定。 根據該規定,在伊朗合法開采的加密貨幣僅在為該國進口融資時才可以交易。采礦者需 將在授權限額內的加密貨幣直接提供給央行授權的渠道。2021年4月,伊朗中央銀行允 許銀行和持牌貨幣兌換商使用經該國工礦貿易部授權開采的加密貨幣來支付進口貨款, 以消除外國制裁對伊朗與外界的金融交易的影響。截至目前,伊朗工礦貿易部已經頒發 了1000多個加密貨幣采礦許可證。
2021年初,伊朗中央銀行(CBI)起草發行伊朗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的執 行計劃。2021年5月,CBI宣布已經開發伊朗數字里亞爾的主要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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