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請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相關條件、資料、以及審批程序
| 更新時間 2024-11-22 19: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9866036007 聯系手機 19866036007 聯系人 洪澤順 立即詢價 |
深圳申請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相關條件、資料、以及審批程序
基本條件:
設立出版物(圖書)零售、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圖書)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2、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3、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相關前置審批:
1、經營者的說明資料明和職業資格證書(經營者職業資格證書由省級新聞出版部門負責核發);
2、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審批程序:
1、出版物發行單位向新聞出版(版權)局窗口提出變更申請后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出版物發行單位向新聞出版(版權)局窗口遞交填寫清楚的蓋有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的《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申請表》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如需變更單位名稱,還需帶上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審查意見書》或《企業名稱
預先核準通知書》。
3、“窗口”工作人員對出版物發行單位提供的變更材料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后,當場予以受理,并備案登記。
4、新聞出版(版權)局審查材料和場地。
5、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新聞出版(版權)局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變更項目重新制證,
“窗口” 工作人員在15日內向辦理變更的單位或個人頒發《出版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書面告知。
凡申請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須具備相應條件并向本局提交有關材料:
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1、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⑴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⑵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2、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提交的申請(書面)材料(統一用16開紙打印或書寫):
⑴申請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①發行單位名稱、地址及出版物存儲倉庫地址;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詳細住址、住宅及移動電話號碼等;③經營范圍(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④經營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遞);⑤經營出版物出租的經營場所周邊200米范圍內有否中小學校。
⑵用于出版物發行的固定經營場所及出版物存儲倉庫的有效使用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復印件(原件備查)。
⑶用于出版物發行的經營場所及出版物存儲倉庫的具體位置圖(應寫明“××店經營場所位置圖”),并在圖上標明經營場所及出版物存儲倉庫所在地的門牌號碼、左右相鄰(店鋪)名稱以及附近的明顯參照物。
⑷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原件當場查驗,復印件留存備查)和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原件當場查驗,復印件留存備查)。
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初中以上學歷證書的復印件(原件備查)。
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⑺工商部門預先核準的出版物發行企業的名稱字號審批表復印件(原件備查)。
⑻如申請辦理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的,需提交正版電子出版物進貨憑證和發票,而且電子出版物進貨總數應不少于400張,并在經營場所備有相應的電子出版物讀盤設備。
⑼其他需要準備的證明材料。
二、辦證室接到申請辦理出版物經營,經初審無誤后,予以受理。有關科室按照證件審批承諾時限完成證件辦理工作。
三、申請辦證人于辦證時限期滿后可向辦證室查詢辦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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