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貿港公司注冊新政,明確“實質性運營”這些內容
| 更新時間 2024-11-23 19: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9866036007 聯系手機 19866036007 聯系人 洪澤順 立即詢價 |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2020年6月公布后,到海南設立公司越來越受投資者青睞,為防止海南“稅收洼地”成為內地部分企業的“天堂”,《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明確了實質性運營的基本概念。但是,“實質性運營”規則如何運用,仍然困擾著不少納稅人,受到廣泛的關注。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臺《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實質性運營規則的具體內容。
重點內容
● 公告僅適用以下三種對象
1. 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自貿港”)的居民企業
2. 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
3. 非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機構、場所
注意: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執行查賬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 不同適用對象的適用條件
1. 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
?。?) 僅在自貿港注冊登記,無自貿港之外分支機構
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并且在自貿港之外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全部項等在自貿港,其以上四項任一項不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不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不得享受自貿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除在自貿港注冊登記,在自貿港之外存在分支機構
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對各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
2. 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
在自貿港設立分支機構的,該分支機構具備生產經營職能,并具備與其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
同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計算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款,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 非居民企業設立在自貿港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機構、場所的,該機構、場所具備生產經營職能,并具備與其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同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款,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 留存備查規定
符合實質性運營并享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的規定,歸集整理留存相關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商務(海南)有限公司作為海南自貿港綜合營商服務提供商,旨在海南自貿港建設的背景下,為實現企業快速落戶海南提供一站式服務。需要在海南自貿港及其園區入駐、政策咨詢、財稅代理、行業準入、金融牌照、全球布局等多元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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