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境外投資備案實操指南(2024商務新攻略)
作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里程碑,RCEP會促進菲企業與其他成員國企業之間的貿易往來,增加更多的貿易和投資機會。RCEP對菲律賓生效后,全部15個成員均完成生效程序,并相互實施關稅減讓,協定進入全面實施新階段。
杭州境外投資備案實操指南
商務部
雖然2018年1月18日,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8]24號),強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務部牽頭匯總,但并沒有改變原來的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的職責分工。因此商務部2014年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依然適用(后續有變更可能)
備注1: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備注2: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注3: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務部規定的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同發改委規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據2017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規定了三類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需要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因此綜合分析,敏感國家和行業指: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2、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
3、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4、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5、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商務部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26號),對于境外投資項目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點檢查企業如下內容:
1、境外企業是否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2、境外企業是否按規定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3、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是否按規定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
4、以下對外投資是重點督查項目:
4.1中方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含3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4.2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
4.3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
4.4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群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
4.5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 2018 24號);
《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商辦合函〔2017〕426號)。
外匯管理局
取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審批后,企業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外匯匯出手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年13號)規定,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行政審批事項,改由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取消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銀行要求的審核材料主要有: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3.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金融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
4.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參考法規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匯發[2015] 13號。
東帝汶解決商務糾紛的主要途徑及適用的法律
在東帝汶發生民事糾紛,一般訴諸國內法庭。東帝汶是《解決國家與
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ICSID)締約國,但不是1958年紐約《承認
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締約國??傮w而言,東司法系統人才匱乏、法
律不健全;新的法律以葡萄牙語發布,但諸多法官、檢察官、警官、原告、
被告都不懂葡語;法律專業人才缺乏處理復雜的商業案件或稅收案件的能
力。世界銀行研究發現,在東帝汶,解決合同糾紛平均需時1285天。
解決商務糾紛若通過當地途徑,包括行政復議、當地司法機關等,一般適用東帝汶法律(除非協議中另有約定);協議雙方若均非東帝汶企業, 則可約定其他國家法律,如英國法律、中國法律等;若發起國際仲裁,則 適用單獨約定的仲裁相關法律,如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一般適用新加坡 國際仲裁條規。 投資合作的洽談階段,可以在合同、協議中明確國際仲裁相關條件要 求,對于國際公司,東政府一般可接受國際仲裁、異地仲裁的相關規定。 2021年2月2日,東帝汶國民議會正式批準東帝汶加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 裁裁決的聯合國公約》。當地投資合作如遇糾紛,首先應考慮合同協議中 約定的仲裁解決途徑及適用法律。一般中資企業與東帝汶政府的合同和協 議中,普遍接受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國際仲裁一般為解決商務糾紛的Zui后 途徑。此前,應爭取通過友好協商、行政復議、當地司法訴訟等東境內的 合理途徑解決。發起國際仲裁一般是商務糾紛的Zui后解決方式,在此之前, 合同雙方需要窮盡合同中約定的所有解決糾紛的方式,包括友好協商、行 政申訴、司法訴訟等。若未果,則可作為發起國際仲裁的充分理由。 中國駐東帝汶使館經商處建議,若發生經濟糾紛,應遵照國際慣例加 以解決,具體內容可參考使館經商處,網址: http://easttimor.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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