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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業境外投資ODI備案指引(2024新版攻略)
發布時間: 2023-10-02 17:00 更新時間: 2024-11-22 19:00

深圳企業境外投資ODI備案指引(2024新版攻略).

  適應大勢,立足區域發展需求推進RCEP高水平開放進程。首先,實現RCEP開放承諾盡早落地。例如,共同協商盡可能縮短零關稅、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等開放承諾過渡期;推進RCEP規則由“原產地累積”向“完全累積”的過渡;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實現產業層面自由貿易的突破;條件成熟時吸納亞太地區甚至其他地區的經濟體加入。其次,適時推進RCEP與CPTPP的對接融合。要創造條件,在堅持包容共享原則的基礎上,實現RCEP與CPTPP在某些政策與制度層面的融合。由此,有效降低雙重身份成員的規則利用成本,產生更大的地區經貿收益。要在擴大RCEP傳統議題開放標準的同時,利用RCEP磋商機制,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競爭政策等“邊境后”規則與CPTPP的對接與融合。蕞后,RCEP與CPTPP的融合,將為推進建立亞太自貿區創造重要條件。世界銀行曾估計,到2030年亞太自貿區將帶動區域經濟增長4.6%,是CPTPP帶動效應的4倍以上,將帶動世界經濟增長2%。建立亞太自貿區,是各方多年的共同期盼。實現這一重要目標,要堅定信心,排除干擾,努力推動RCEP與CPTPP融合,打造開放、包容、合作、共贏的新型亞太伙伴關系,為建立亞太自貿區奠定重要基礎。


深圳企業境外投資ODI備案指引

商務部

雖然2018年1月18日,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8]24號),強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務部牽頭匯總,但并沒有改變原來的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的職責分工。因此商務部2014年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依然適用(后續有變更可能)

備注1: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備注2: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注3: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務部規定的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同發改委規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據2017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規定了三類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需要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因此綜合分析,敏感國家和行業指: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2、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

3、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4、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5、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商務部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26號),對于境外投資項目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點檢查企業如下內容:

1、境外企業是否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2、境外企業是否按規定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3、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是否按規定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

4、以下對外投資是重點督查項目:

4.1中方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含3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4.2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

4.3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

4.4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群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

4.5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 2018 24號);

《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商辦合函〔2017〕426號)。

 

外匯管理局

取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審批后,企業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外匯匯出手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年13號)規定,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行政審批事項,改由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取消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銀行要求的審核材料主要有: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3.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金融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

4.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參考法規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匯發[2015] 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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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帝汶經濟結構單一,發展水平落后。東帝汶國民經濟以農業為主,全國有66%的家庭從事農業活動,有14.17萬個農場,農業占地21.9萬公頃。東帝汶主要財政來源為油氣收入,經濟嚴重依賴石油收入的單一結構短期內難有改觀,經濟多元化發展任重道遠,民眾缺乏謀生手段的現狀依然存在,高失業率、高文盲率和高物價的“三高”問題嚴重阻礙了東帝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當前,隨著世界各國全面開展碳達峰、碳中和計劃,致力于實現綠色低碳發展和能源轉型,東帝汶未來石油市場和收入面臨巨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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