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深圳企業境外投資ODI備案實操指南
RCEP生效后,中國企業借助絲綢之路國際博覽會、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東盟博覽會等平臺,積極開展與成員國企業之間的經貿合作。RCEP原產地累積規則推動企業優化供應鏈,靈活進行產業布局,建立更精細完善的產業鏈分工體系,降低蕞終產品的生產成本,推動區域價值鏈深度融合。2022年,中國出口企業累計申領RCEP項下的原產地證書和開具原產地聲明共67.3萬份,享惠出口貨值達2353億元人民幣,享受進口國關稅減讓額15.8億元人民幣。中國企業享惠進口貨值則達到653億元人民幣,享受稅款減免達15.5億元人民幣。
深圳企業境外投資ODI備案實操指南
發改委
2017年國家發改委發布11號令《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放管結合”,做到有的放矢。該規定從是否屬于敏感項目、投資主體是境內企業還是境外企業兩個維度,對中資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備案、報告等審批方式。
備注1:大額指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直接以及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以及提供融資、擔保的總額。
資料來源:根據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1號令《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
國家發改委對于中資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著重對敏感項目的審核,而根據該辦法,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和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1)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
1、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
2、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
3、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4、其他
(2)敏感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2018年1月31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
(發改外資〔2018〕251號),敏感行業包括:
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
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
新聞傳媒
國辦發〔2017〕74 號規定,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房地產
酒店
影城
娛樂業
體育俱樂部
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發改委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投資主體情況;
(2)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目的地、主要內容和規模、中方投資額等;
(3)項目對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分析;
(4)投資主體關于項目真實性的聲明。
1. 發改委管轄的境外投資外延擴大。根據發改委11號令,發改委管轄的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外延擴大,實現了全覆蓋,既包括非金融企業,也包括金融企業,既包括境外企業直接的投資,也包括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的再投資,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資、擔保等,既包括境外企業所有權的獲得,也包括經營管理權等的獲取。
2.明確發改委審批是其他部門辦理業務的前提。發改委11號令規定:對于核準/備案項目,明確未取得發改委同意,其他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外匯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金融企業依法不予辦理相關資金結算和融資業務。
3.注意投資完成后的報告。發改委11號令規定: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1號,2017;
《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發改外資〔2018〕251號),2018 。
商務部
雖然2018年1月18日,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8]24號),強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務部牽頭匯總,但并沒有改變原來的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的職責分工。因此商務部2014年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依然適用(后續有變更可能)
備注1: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備注2: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注3: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務部規定的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同發改委規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據2017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規定了三類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需要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因此綜合分析,敏感國家和行業指: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2、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
3、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4、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5、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商務部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26號),對于境外投資項目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點檢查企業如下內容:
1、境外企業是否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2、境外企業是否按規定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3、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是否按規定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
4、以下對外投資是重點督查項目:
4.1中方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含3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4.2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
4.3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
4.4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群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
4.5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 2018 24號);
《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商辦合函〔2017〕426號)。
阿聯酋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根據阿聯酋原《商業公司法》的規定,除在自由區內設立公司或經相關部長與部門協商并報請內閣批準后允許作為例外處理的公司,一般來講,外國公司不得在阿聯酋境內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只有通過阿聯酋公民或由阿聯酋公民完全所有的企業法人作為保人或代理,外國公司方可從阿聯酋經濟部取得營業執照。
2020年11月,哈利法總統頒布法令,對該國《商業公司法》(2015年第2號聯邦法律)進行調整,該法于2021年6月起正式執行。新規允許外資擁有在岸公司百分百的所有權,并廢除商業公司須由阿聯酋公民作為主要股東的要求;不再需要阿聯酋公民或本地公司作為注冊代理。石油和天然氣、公用事業、運輸等特定行業除外。
阿聯酋《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法》在世貿組織協議框架下,對如何應對非海合會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傷害行為做出了規定。該法明確了投訴和調查程序,允許本國產業或產業代表針對國際貿易中的損害行為,直接或通過所在酋長國相關政府機構向阿聯酋聯邦經濟部反國際貿易損害行為司進行投訴。該法允許反國際貿易損害行為司按照經濟部長或部長委派者的決定,在已掌握存在損害國際貿易且導致本國產業受到傷害的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即便未收到本國產業或其代表投訴,亦可啟動針對性調查措施。該法及實施條例詳細規定了提交投訴、受理研究、啟動調查、調查措施、結束調查、評估結果等所有相關措施。該法規定,根據經濟部長或其委派者的決定,經濟部反國際貿易損害行為司將就每一起投訴成立專門的調查委員會。調查期自啟動調查之日起蕞多12個月,如在此期間未能完成調查,可按經濟部長或其委派者的決定,延長調查期,但總的調查期蕞多為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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