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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江蘇境外投資備案攻略(2023發改委新規定)
發布時間: 2023-07-18 11:30 更新時間: 2024-11-22 19:00

江蘇境外投資備案攻略(2023發改委新規定)

    7月22日,中國商務部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中國商務部部長助理李成鋼在新聞發布會上稱,中國與東北亞國家經貿合作富有成效。2018年,中國與東北亞地區五國貿易額合計約7585.7億美元,占中國對外貿易總額的近四分之一。中國分別是五國蕞大貿易伙伴,日本和韓國分別是東北亞地區中國第二和第三大貿易伙伴。其中,中日和中韓貿易額均超過3000億美元,中俄貿易額突破1000億美元,中蒙貿易額接近80億美元。投資方面,據商務部數據,截至2019年5月,日本累計在華直接投資實際使用額1137億美元,韓國對華實際投資額801.8億美元,分別是中國第壹大和第四大外資來源國。李成鋼表示,當前東北亞局勢總體穩定向好,加強區域合作面臨更加有利條件。今后,東北亞國家在“一帶一路”框架下開展多領域合作前景廣闊。中方將積極推進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推動中日、中韓第三方市場合作,加快中日韓自貿區談判、中韓自貿協定第二階段談判。(鳳凰國際2019/7月23日)


江蘇境外投資備案發改委新規定

2017年國家發改委發布11號令《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放管結合”,做到有的放矢。該規定從是否屬于敏感項目、投資主體是境內企業還是境外企業兩個維度,對中資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備案、報告等審批方式。

備注1:大額指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直接以及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以及提供融資、擔保的總額。

資料來源:根據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1號令《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

國家發改委對于中資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著重對敏感項目的審核,而根據該辦法,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和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1)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

1、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

2、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

3、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4、其他

(2)敏感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2018年1月31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

(發改外資〔2018〕251號),敏感行業包括:

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

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

新聞傳媒

國辦發〔2017〕74 號規定,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房地產

酒店

影城

娛樂業

體育俱樂部

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發改委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投資主體情況;

(2)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目的地、主要內容和規模、中方投資額等;

(3)項目對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分析;

(4)投資主體關于項目真實性的聲明。

1. 發改委管轄的境外投資外延擴大。根據發改委11號令,發改委管轄的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外延擴大,實現了全覆蓋,既包括非金融企業,也包括金融企業,既包括境外企業直接的投資,也包括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的再投資,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資、擔保等,既包括境外企業所有權的獲得,也包括經營管理權等的獲取。

2.明確發改委審批是其他部門辦理業務的前提。發改委11號令規定:對于核準/備案項目,明確未取得發改委同意,其他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外匯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金融企業依法不予辦理相關資金結算和融資業務。

3.注意投資完成后的報告。發改委11號令規定: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1號,2017;

《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發改外資〔2018〕251號),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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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解決商務糾紛的主要途徑及適用的法律

       根 據 《 外 國 投 資 及 技 術 轉 讓 法 ( 2019 年 ) 》 ( https://www.lawcommission.gov.np/en/archives/category/documents/prevailinglaw/statutes-acts/the-foreign-investment-and-technology-transfer-act-2019-2075)規定,如果 外國投資者與當地合作伙伴或有關部門發生糾紛,應由工業局出面組織雙方進行協商。 經協商無法解決糾紛的,應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提交仲裁。仲裁應在 尼泊爾首都加德滿都進行,并適用尼泊爾法律。當事人也可以根據投資協議中有關爭端 解決條款處理糾紛。 

       根據《私人投資建設和運營基礎設施法》規定,如果項目實施人與尼泊爾政府就項 目實施發生糾紛,首先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解決糾紛的,應當根據協議有 關爭端解決條款進行處理,如果協議中未規定爭端解決條款,應提交仲裁。仲裁程序依 照協議規定進行,如果協議未規定仲裁程序,應按照仲裁所適用的法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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