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投資ODI備案登記完整指引(附柬埔寨銀行和保險公司)
據《馬尼拉時報》近日消息,菲律賓投資委員會(BoI)預計今年將至少有5個外國可再生能源投資項目落地。菲貿工部副部長魯道夫表示,菲政府將繼續尋找外國合作伙伴,推動數字化和可持續性經濟發展,實現今年1.5萬億比索的批準投資目標。BoI預計到今年年中,批準投資將達到5000億比索。2023年1月至3月,菲批準外國投資1654億比索,主要來自德國(1580億比索)、荷蘭(27億比索)、美國(12億比索)、日本(5.24億比索)和英國(2.93億比索),主要集中在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管理服務、運輸和倉儲以及農業。
深圳境外投資ODI備案登記完整指引
雖然2018年1月18日,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8]24號),強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務部牽頭匯總,但并沒有改變原來的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的職責分工。因此商務部2014年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依然適用(后續有變更可能)
備注1: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備注2: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注3: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務部規定的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同發改委規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據2017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規定了三類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需要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因此綜合分析,敏感國家和行業指: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2、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
3、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4、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5、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商務部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26號),對于境外投資項目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點檢查企業如下內容:
1、境外企業是否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2、境外企業是否按規定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3、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是否按規定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
4、以下對外投資是重點督查項目:
4.1中方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含3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4.2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
4.3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
4.4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群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
4.5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 2018 24號);
《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商辦合函〔2017〕426號)。
外匯管理局
取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審批后,企業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外匯匯出手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年13號)規定,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行政審批事項,改由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取消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銀行要求的審核材料主要有: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3.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金融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
4.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參考法規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匯發[2015] 13號。
柬埔寨銀行和保險公司
【銀行】柬埔寨銀行體系由國家銀行和商業銀行構成。柬埔寨的銀行業監管采用的 是單一監管體系,國家銀行為其監管機構。
【國家銀行】國家銀行的主要職能是:建立金融體系的法律框架,維持穩定的價格 體系,為制定金融政策提供依據,增加國家資本、承擔政府間的財務清算和管理本國貨 幣,管理外匯儲備,監督和調控商業銀行、專門金融機構等依法運營。
【中央銀行】柬埔寨中央銀行要求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5%,并針對金 融機構經營管理等方面制定了法律法規,涵蓋金融機構監管、金融機構準入及退出機制, 支付及清算管理、反洗錢等。柬埔寨中央銀行主要通過非現場監控及現場檢查對金融機 構實行監管。柬埔寨中央銀行對本國和外資商業銀行實行統一標準,在機構設立、資本 金要求、準備金等方面均未區分本資及外資。
【中資銀行】柬埔寨政府實施的寬松外匯政策,使外資商業銀行獲得了較快的發展。 截至2021年底,全國共有商業銀行54家、專業銀行10家、可接受存款的微型貸款機構6 家,不可接受存款的微型貸款機構79家,農村貸款機構234家,結算服務機構17家,貸 款信息分享公司1家,外國銀行代表處6家,貨幣兌換商2447家。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 行已在柬埔寨設立分行。 中國銀行柬埔寨分行金邊聯系方式:00855-23-988886 中國工商銀行金邊分行聯系方式:00855-23-955888
【保險公司】柬埔寨2000年通過保險業法,規范保險業發展和吸引更多投資投入該 領域,2012年柬埔寨成立了第一家人壽保險公司,截至2021年底,柬埔寨境內共有40家 保險從業公司,其中,普通保險公司18家、壽險公司14家、小額保險公司7家和再保險 公司1家。2021年保費收入近3億美元,同比增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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