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境外投資備案新規定實操指南
國家知識產權局近期發布2021年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專利統計簡報。結果顯示,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知識產權布局實現雙向加強。2021年,我國企業在沿線國家專利申請公開量和授權量同比分別增長29.4%和15.3%。沿線國家在華發明專利申請和授權同比分別增長7.7%和18.1%。
其中,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成員國是中國企業“一帶一路”專利布局主要國家。2021年,我國企業在沿線國家專利申請公開量中,在RCEP成員國的申請占比達85.1%,同比增長23.0%;我國企業在沿線國家的專利授權量中,在RCEP成員國獲授權的占比67.0%,同比增長24.8%。
深圳境外投資備案新規定實操指南
國資委(央企適用)
(地方國企按照地方國資委相關文件辦理)
(一)審批方式
國資委于2017年1月7日發布第35號令《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對中央企業的境外投資實行負面清單和年度投資計劃管理。對于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對非主業投資項目和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項目報國資委審核,對于負面清單禁止類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
(二)審批材料
對于國資委審核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開展項目投資的報告;
(2)企業有關決策文件;
(3)項目可研報告(盡職調查)等相關文件;
(4)項目融資方案;
(5)項目風險防控報告;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注意事項
1.中央企業要制訂自己的負面清單。根據35號令規定:中央企業應當在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2.擬開展的境外投資項目一定要納入當年上報國資委的年度投資計劃。根據35號令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際化經營規劃編制年度境外投資計劃,并納入企業年度投資計劃。中央企業因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再決策涉及到年度投資計劃調整的,應當將調整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國資委。
3.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要求與其他央企合作。根據35號令規定: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開展非主業投資的,應當報送國資委審核把關,并通過與具有相關主業優勢的中央企業合作的方式開展。主業是指由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并經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4.要求委托第三方進行決策前的風險評估。根據35號令規定:對于境外特別重大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建立投資決策前風險評估制度,委托獨立第三方有資質咨詢機構對投資所在國(地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市場、法律、政策等風險做全面評估。其中境外重大投資項目是指中央企業按照本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境外投資項目。
(四)參考法規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2017;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2017。
發改委
2017年國家發改委發布11號令《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放管結合”,做到有的放矢。該規定從是否屬于敏感項目、投資主體是境內企業還是境外企業兩個維度,對中資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備案、報告等審批方式。
備注1:大額指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直接以及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以及提供融資、擔保的總額。
資料來源:根據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1號令《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
國家發改委對于中資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著重對敏感項目的審核,而根據該辦法,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和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1)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
1、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
2、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
3、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4、其他
(2)敏感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2018年1月31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
(發改外資〔2018〕251號),敏感行業包括:
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
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
新聞傳媒
國辦發〔2017〕74 號規定,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房地產
酒店
影城
娛樂業
體育俱樂部
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發改委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投資主體情況;
(2)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目的地、主要內容和規模、中方投資額等;
(3)項目對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分析;
(4)投資主體關于項目真實性的聲明。
1. 發改委管轄的境外投資外延擴大。根據發改委11號令,發改委管轄的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外延擴大,實現了全覆蓋,既包括非金融企業,也包括金融企業,既包括境外企業直接的投資,也包括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的再投資,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資、擔保等,既包括境外企業所有權的獲得,也包括經營管理權等的獲取。
2.明確發改委審批是其他部門辦理業務的前提。發改委11號令規定:對于核準/備案項目,明確未取得發改委同意,其他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外匯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金融企業依法不予辦理相關資金結算和融資業務。
3.注意投資完成后的報告。發改委11號令規定: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1號,2017;
《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發改外資〔2018〕251號),2018 。
商務部
雖然2018年1月18日,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商合發[2018]24號),強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務部牽頭匯總,但并沒有改變原來的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的職責分工。因此商務部2014年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依然適用(后續有變更可能)
備注1: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備注2: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注3: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企業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務部規定的敏感國家和敏感行業同發改委規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據2017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規定了三類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需要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因此綜合分析,敏感國家和行業指: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2、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
3、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4、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5、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對于商務部核準的項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26號),對于境外投資項目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點檢查企業如下內容:
1、境外企業是否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2、境外企業是否按規定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3、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是否按規定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
4、以下對外投資是重點督查項目:
4.1中方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含3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4.2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
4.3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
4.4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群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
4.5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 2018 24號);
《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商辦合函〔2017〕426號)。
外匯匯出
取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審批后,企業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外匯匯出手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年13號)規定,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行政審批事項,改由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取消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銀行要求的審核材料主要有: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3.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金融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
4.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參考法規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匯發[2015] 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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